在最近的英国高等法院判例 SMART GAIN SHIPPING CO LTD v LANGLOIS ENTERPRISES LTD 中,法官对交船后的船壳清理时间承担给予了答复。
Langlois是船东,与租船人Smart Gain在2021年6月9日订立了一份NYPE航次期租合同,船名Globe Danae,从印度运送焦炭到巴西,合同中有一条污底条款(第86条)规定,由于租船人在热带水域港口停留超过25天和在非热带水域停留超过30天而导致船体污染,船东不对速度下降或消耗量增加负责。它接着规定:“船体(包括螺旋桨等)的水下清洁应在第一个可行的机会进行,并始终由租船人承担时间和费用”。
货物被巴西的收货人拒收,该船在巴西海域闲置了42天。货物交付后,该船在没有事先清洗船体的情况下被重新交付给船东。船东清洁了船体和螺旋桨,并在仲裁中要求赔偿7406.70美元的清洁时间损失(按租金计算)和相关费用。仲裁庭为船东做出了部分最终裁决。Smart Gain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如果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规定水下清洁将在租船人的时间进行,该条款是否会引发索赔(因此,如果船东在还船后进行清洁,即使他们没有遭受时间损失,他们也可以索赔清洁时间)?”
法官认为如下。
(1) 根据The Nicki R [1984]2 Lloyd’s Rep 186, 船东不需要证明时间损失。
(2) 仲裁庭裁决正确,合同条款规定租船人有义务按照租金费率支付船体清洁赔偿金,而不是支付租金。
(3) “始终为租船人时间”一词必须意味着租船人必须始终支付与水下清洁相关的时间。“第一个可行的机会”一词可以指在租船合同之后,特别是对于单程合同而言。
(4) 从商业角度讲,可以不清洁地重新交付船只,但在这种情况下,租船人必须按照清洁时间的租金补偿船主。